五、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预案编号:GMXCL201506
预案版本号:2015年(第二版)
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日期:2015年6月
编制单位: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
于发布实施《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部门、车间、班组: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管理,确保社会、企业以及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并能在事件发生后迅速有效的控制处理环境风险。本着“预防为主、实行自救、分工负责、统一指挥”的原则,根据《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重新修定了《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该预案经公司环保领导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根据《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颁布,请各部门认真学习,并真正落实到实处,本预案自2015年6月24日起实施。
批准人:
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4日
目 录
15.3本单位地理位置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图、周边500米现状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公司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特别是我公司使用的各类原辅材料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提高我公司环境保护方面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以最快的速度发挥最大的效能,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根据《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中相关要求,我公司编制完成了本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作为我公司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应急防范措施的实施依据,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公司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措施。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2015.1.1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87号,2008.2.28修订通过,2008.6.1起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2000.4.29修订通过,2000.9.1起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77号,1996.10.29通过,1997.3.1起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2004.12.29修订通过,2005.4.1执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2007.8.30通过,2007.11.1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2002.11.1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9.5.1起施行)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2008.10.1施行);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12.1.起施行);
(1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2002.5.12起施行);
(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5.1起施行);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4)《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1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2008.8.1.起施行);
(16)《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2号);
(1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1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20)《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及条件导则>等两个导则文件的通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安监[2006]95号;
(21)《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
(22)《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3号);
(2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01-24);
(24)《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5)《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2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文)。
1.2.2技术标准、规范及相关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HJ/T169-2004);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
(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一93);
(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7)《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
(1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1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1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GBZ2.2-2007);
(1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15)《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7)《突发性污染事故中危险品档案库》;
(1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